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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單一條文
第四十一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其他名稱
:獎勵投資交通建設條例、獎參條例、獎投條例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版本: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
民國 83 年 11 月 18 日 制定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四十一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其實際營收、支出與原核定財務計畫所載營收、支出之差距達一定標準者,得報請或逕由原主管機關調整其權利金之繳納額度。
前項差距標準與權利金調整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