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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三十五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其他名稱
:獎勵投資交通建設條例、獎參條例、獎投條例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版本: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
民國 83 年 11 月 18 日 制定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四章 申請與審核
第三十五條
依第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方式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營運之交通建設,主管機關應將該建設之興建、營運規劃內容及投資者之資格條件等相關事項,公告徵求民間參與。
投資興建、營運交通建設之申請人,應於公告期限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購相關規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