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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單一條文
第三十一條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其他名稱
:獎勵投資交通建設條例、獎參條例、獎投條例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版本: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04 年 05 月 29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04 月 02 日 修正
民國 83 年 11 月 18 日 制定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第三章 融資與稅捐優惠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供其直接使用之不動產應課徵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取得時應課徵之契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標準,由財政部會商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