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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單一條文
第十二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其他名稱
:獎勵投資公共建設條例、促參法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版本: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 修正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90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89 年 01 月 14 日 制定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一章 總則
第十二條
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契約無約定者,適用民事法相關之規定。
投資契約之訂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其履行,應依誠實及信用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