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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單一條文
第三十二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其他名稱
:獎勵投資公共建設條例、促參法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版本: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 修正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90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89 年 01 月 14 日 制定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三章 融資及租稅優惠
第三十二條
外國金融機構參加對民間機構提供聯合貸款,其組織為公司型態者,就其與融資有關之權利義務及權利能力,與中華民國公司相同,不受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二條及公司法第三百七十五條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