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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單一條文
第十四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其他名稱
:獎勵投資公共建設條例、促參法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版本: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 修正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90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89 年 01 月 14 日 制定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一章 總則
第十四條
公共建設所需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迅行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主辦機關應協調區域計畫主管機關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