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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單一條文
第十條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其他名稱
:獎勵投資公共建設條例、促參法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版本: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1 年 12 月 02 日 修正
民國 107 年 11 月 06 日 修正
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
民國 90 年 10 月 12 日 修正
民國 89 年 01 月 14 日 制定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第一章 總則
第十條
主辦機關依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方式興建公共建設者,應於實施前將建設及財務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或由各該地方政府自行核定,並循預算程序編列賒借及建設計畫相關預算,據以辦理。
前項建設工程,其經完成估驗者,視同該估驗部分之賒借及建設計畫均已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