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條
本條例自中華民國八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但第二章及第七十條之一施行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