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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單一條文
第六十八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其他名稱
:促進產業條例、促產條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版本: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廢止
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
民國 94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92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民國 88 年 12 月 28 日 全文修正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五章 工業區之設置
第六十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用地、開發之工業區及投資開發工業區之公民營事業、土地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編定、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之取得、租售、使用、管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