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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單一條文
第五十一條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其他名稱
:促進產業條例、促產條例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版本: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廢止 (現行版本)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 廢止
民國 98 年 01 月 13 日 修正
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修正
民國 94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92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91 年 01 月 04 日 修正
民國 88 年 12 月 28 日 全文修正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第五章 工業區之設置
第五十一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其土地或建築物,由工業主管機關逕行租售,不受土地法第二十五條、國有財產法及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法令之相關限制。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由政府編列預算投資者,得以出租方式辦理。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之租售辦法,由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