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陳報經濟部會商交通部、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指定,由中央工業主管機關陳報經濟部會銜交通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