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條之一
為鼓勵公司運用全球資源,進行國際營運布局,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達一定規模且具重大經濟效益之營運總部,其下列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一、對國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之所得。
二、自國外關係企業獲取之權利金所得。
三、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
前項營運總部應具備之規模、適用範圍與要件、申請程序、核定機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