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工業區於工業主管機關決定開發時,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公告停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之移轉,並停止受理工廠建築之申請;已核准設立之工廠尚未開始建廠時,其建廠計畫,應經工業主管機關之同意後,始得進行。
前項停止土地及房屋所有權移轉暨工廠建築申請期限,不得逾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