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內工商登記、土地使用、管理與建築管理等服務事宜,得洽有關主管機關同意後,由該工業區管理機構辦理,並得洽各有關主管機關在區內設置稅捐稽徵、海關、郵電、金融、警察及其他公務等服務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