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條
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其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定應予強制收買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先予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各該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暨該管登記機關,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二、公告期滿後,由工業主管機關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應於三十日內繳交權利書狀及有關書件具領補償費。
三、原設定之他項權利,經公告確定而消滅,其權利價值,由工業主管機關於發給補償時,就補償費總額內代為補償。
四、受通知人拒不受領補償費或逾期不受領者,其應領之補償費依法提存之。
五、於領取補償費或依法提存後,由工業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宣告其權利書狀及有關證件無效。
強制收買之土地或建築物,其所有權人應於受領補償費完竣或其補償費經依法提存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將其土地或建築物交付各該開發工業區之工業主管機關,逾期不交付者,工業主管機關得聲請法院逕為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