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條
租購工業區土地者,應按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但配售社區用地者,不在此限。
承租人、承購人因故未能如期完成使用時,得向工業主管機關申請展期。
租購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之建築物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