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
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由承購人繳付之款項。
二、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超過成本之收入。
三、工業區內各使用人繳納之權利金、管理費、使用費、維護費或其他服務費。
四、依第五十二條所繳付之管理費。
五、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工業區土地及公共或建築物強制收買或委託公民營事業代辦強制收買後,另行出售時,超過成本之收入。
六、工業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七、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參加投資於工業區相關服務性事業之投資收益。
八、工業區內使用人繳納之租金。
九、工業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十、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一、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所繳付之回饋金。
十二、其他有關之收入。
一、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時,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由承購人繳付之款項。
二、出售工業區土地或建築物,超過成本之收入。
三、工業區內各使用人繳納之權利金、管理費、使用費、維護費或其他服務費。
四、依第五十二條所繳付之管理費。
五、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工業區土地及公共或建築物強制收買或委託公民營事業代辦強制收買後,另行出售時,超過成本之收入。
六、工業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七、工業區開發之投資或參加投資於工業區相關服務性事業之投資收益。
八、工業區內使用人繳納之租金。
九、工業區開發貸款利息收入。
十、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十一、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五十三條所繳付之回饋金。
十二、其他有關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