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
公司得在不超過已收資本額之限度內,保留盈餘,不應予分配;政府指定之重要產業,得在不超過已收資本額二倍之限度內,保留盈餘,不應予分配。但超過以上限度時,就其每一年度再保留之盈餘,於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後,不受所得稅法之限制。
前項重要產業之範圍,由行政院定之,並每二年檢討一次。
八十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前項重要產業之範圍,由行政院定之,並每二年檢討一次。
八十七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不適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