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條
興辦工業人租購工業區土地、社區或廠房,在未按照核定計畫完成使用,並取得工廠登記證前,興辦工業人不得以其全部或一部讓售他人使用。
工業區土地或廠房於移轉時,應報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准,受讓人以興辦工業人為限;其經法院強制執行而移轉者,亦同。
興辦工業人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檢附工業主管機關核准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