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之一
興辦工業人因擴展工業或增闢必要通路或設置污染防治設備,需使用毗連之非都市土地時,其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應經工業主管機關核定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以租購土地,依法辦理變更使用及登記。
前項擴展工業,限經經濟部認定之低污染、附加產值高之重大投資事業。
興辦工業人擴展工業,應提供申請變更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之隔離綠帶土地,贈與國有,並以經濟部為管理機關,於施設完竣,完成分割,移轉登記後,其餘土地始得變更作工業使用。
第一項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之審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經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其使用、管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前項擴展工業,限經經濟部認定之低污染、附加產值高之重大投資事業。
興辦工業人擴展工業,應提供申請變更總面積百分之三十之隔離綠帶土地,贈與國有,並以經濟部為管理機關,於施設完竣,完成分割,移轉登記後,其餘土地始得變更作工業使用。
第一項擴展計畫及用地面積之審查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經發給工業用地證明書之土地,其使用、管理,適用本條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