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條
工業主管機關開發之工業區土地、興建之標準廠房或各種建築物,由工業主管機關逕行租售。
前項開發之工業區土地,由政府編列預算投資者,以出租方式辦理。
工業區土地、標準廠房或各種建築物之租售辦法,由經濟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