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業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工業局;在省(市)為省(市)政府建設廳(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