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之一
各級政府於制(訂)定或修正與中小企業有關之法規時,應衡量中小企業之經營規模及特性,以利中小企業遵行。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與中小企業有關之法規,評估中小企業適應能力及對中小企業之影響,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檢討報告。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檢討與中小企業有關之法規,評估中小企業適應能力及對中小企業之影響,於年度終了三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檢討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