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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單一條文
第二十八條
工廠管理輔導法
工廠管理輔導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90 年 03 月 01 日 制定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四章 輔導
第二十八條
為提升環境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得輔導工業區內工廠或區外相關工廠,設置共同污染防治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