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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單一條文
第十九條
工廠管理輔導法
工廠管理輔導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90 年 03 月 01 日 制定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九條
工廠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抄錄工廠登記資料或就工廠登記事項予以證明。
前項利害關係人申請抄錄或證明時,應陳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