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歷程查詢
關於我們
工廠管理輔導法
單一條文
第十二條
工廠管理輔導法
工廠管理輔導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90 年 03 月 01 日 制定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二章 登記及設立許可
第十二條
工廠經許可設立者,應依核定期限辦理工廠登記,逾期原許可失效。
前項核定之期限,以二年為限。但因正當理由而不能如期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間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三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