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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單一條文
第二條
工廠管理輔導法
工廠管理輔導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90 年 03 月 01 日 制定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