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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廠管理輔導法
單一條文
第五條
工廠管理輔導法
工廠管理輔導法
版本: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3 年 05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修正
民國 99 年 05 月 04 日 全文修正
民國 90 年 03 月 01 日 制定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五條
工廠之設立許可、登記與其撤銷、註銷、廢止及相關業務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他政府機關辦理。
前項業務經委託後,其申請事項由受託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