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工廠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辦;屆期不補辦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補辦;屆期仍不補辦或依法不得准予補辦者,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