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工廠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變更產業類別未重新辦理工廠登記而從事物品之製造、加工,主管機關應通知其限期補辦;屆期不補辦者,處工廠負責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工及再通知限期補辦;屆期仍不補辦或依法不得准予補辦,得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