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條之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
三、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施設建造物。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採取或堆置土石。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五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養殖、種植植物或設置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或其他設施。
三、違反第五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未經許可施設建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