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二條之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填塞圳路者。
二、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毀壞埤池、圳路或附屬建造物者。
三、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啟閉、移動或毀壞水閘門或其附屬設施者。
四、違反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棄置廢土或廢棄物。
五、違反第七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建造工廠或房屋者。
六、違反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未經許可施設、改建、修復或拆除建造物、排注廢污水或引取用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