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條
毀損或竊盜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之建造物或器材或其他設備者,除限令修復或賠償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毀損或竊盜,因而釀成災害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情節重大且危害多數人之生命財產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