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足跡
關於我們
商業登記法
單一條文
第九條之一
商業登記法
商業登記法
版本: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 (現行版本)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修正
商業登記法
第九條之一
商業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其資訊網站註記商業參加第一項勞動權益講習與否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