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商業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敘明理由,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請求查閱或抄錄登記簿及其附屬文件。但顯無必要者,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得拒絕抄閱或限制其抄閱範圍。
商業之下列登記事項,其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公開於資訊網站,以供查閱:
一、名稱。
二、組織。
三、所營業務。
四、資本額。
五、所在地。
六、負責人之姓名。
七、合夥組織者,其合夥人之姓名。
八、分支機構之名稱、所在地及經理人之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