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條
商業之登記,如依其他法律之規定,須辦理他種登記者,應實施統一發證;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登記證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由各地方主管機關自行印製。
前二項規定之施行期限,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