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
左列各款小規模商業,得免依本法申請登記:
一、肩挑負販沿街流動販賣者。
二、家庭農、林、漁、牧業者。
三、家庭手工業者。
四、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其他小規模營業標準者。
攤販之登記與管理規則,由省(市)政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