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條
商業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
一、登記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營業行為有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受勒令歇業處分者。
三、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
四、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通知仍不辦理者。
五、登記後經有關機關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者。
前項第三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准予延展。
一、登記事項有虛偽不實情事,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二、營業行為有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受勒令歇業處分者。
三、登記後滿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或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者。
四、遷離原址,逾六個月未申請變更登記,經主管機關通知仍不辦理者。
五、登記後經有關機關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者。
前項第三款所定期限,如有正當事由,得申請准予延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