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商業開業前,應將左列各款申請登記:
一、名稱。
二、組織。
三、所營業務。
四、資本額。
五、所在地。
六、負責人姓名、住所、出資種類及數額。
七、合夥組織者合夥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出資種類、數額及合夥契約副本。
商業不得經營其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