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法所稱商業,謂經營左列各種業務之獨資或合夥之營利事業:
一、農林業。
二、畜牧業。
三、漁業。
四、礦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製造業。
七、加工業。
八、建築業。
九、運送業。
十、金融業。
十一、保險業。
十二、擔保、信託業。
十三、證券業。
十四、銀樓業。
十五、當業。
十六、買賣業。
十七、國際貿易業。
十八、出租業。
十九、倉庫業。
二十、承攬業。
二十一、打撈業。
二十二、出版業。
二十三、印刷、製版、裝訂業。
二十四、廣告、傳播業。
二十五、旅館業。
二十六、娛樂業。
二十七、飲食業。
二十八、行紀業。
二十九、居間業。
三十、代辦業。
三十一、服務業。
三十二、其他營利事業。
一、農林業。
二、畜牧業。
三、漁業。
四、礦業。
五、水、電、煤氣業。
六、製造業。
七、加工業。
八、建築業。
九、運送業。
十、金融業。
十一、保險業。
十二、擔保、信託業。
十三、證券業。
十四、銀樓業。
十五、當業。
十六、買賣業。
十七、國際貿易業。
十八、出租業。
十九、倉庫業。
二十、承攬業。
二十一、打撈業。
二十二、出版業。
二十三、印刷、製版、裝訂業。
二十四、廣告、傳播業。
二十五、旅館業。
二十六、娛樂業。
二十七、飲食業。
二十八、行紀業。
二十九、居間業。
三十、代辦業。
三十一、服務業。
三十二、其他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