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左列各種營業稱為商業:
一、買賣業。
二、賃貸業。
三、製造或加工業。
四、印刷業。
五、出版業。
六、技術業。
七、兌換金錢業或貸金業。
八、擔承信託業。
九、作業或勞務之承攬業。
十、設場屋以集客之業。
十一、倉庫業。
十二、典當業。
十三、運送業及承攬運送業。
十四、行紀業。
十五、居間業。
十六、代辦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