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條
前條已登記之商號如有他人冒用,或以類似之商號為不正當競爭者,該商號之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其使用,如有損害並得請求賠償。
於同一縣市使用他人已登記之商號,而營同一之業者,推定其為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