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備置技師登記簿,記載左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出生年、月、日。
三、執業方式。
四、執業機構名稱及所在地。
五、技師科別。
六、技師證書字號。
七、執業執照字號及其核發年、月、日。
八、曾受獎懲種類及事由。
九、登記事項之變更。
十、開始、停止及恢復執行業務之日期。
十一、其他。
一、姓名、性別、住所、身分證統一編號。
二、出生年、月、日。
三、執業方式。
四、執業機構名稱及所在地。
五、技師科別。
六、技師證書字號。
七、執業執照字號及其核發年、月、日。
八、曾受獎懲種類及事由。
九、登記事項之變更。
十、開始、停止及恢復執行業務之日期。
十一、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