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省(市)主管機關應備置技師登記簿,記載左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籍貫、住所。
二、出生年、月、日。
三、事務所名稱及所在地。
四、技師科別。
五、技師證書字號。
六、開業執照字號及其核發年、月、日。
七、曾受獎懲種類及事由。
八、登記事項之變更。
九、開始、停止及恢復執行業務之日期。
十、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