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條
興辦工業人需用經編定而尚未開發之工業用地時,應逕行洽購;購置不成時,得申請工業區主管機關依照第五十五條規定辦理徵收,其使用準用第七十一條及第八十條之規定。
前項申請徵收之興辦工業人,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