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創業投資事業或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外並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準用第六條有關免稅獎勵及第七條有關延遲開始免稅期間一至四年之規定:
一、投資天然資源之探勘、開發或加工,將其產品運回國內者。
二、投資經政府專案認定之農工原料之生產或加工,將其產品運銷國內外市場者。
三、將經政府認定之技術移轉國內者。
四、投資經政府專案認定之事業,將其產品運銷國內外市場者。
前項事業適用範圍及輔導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一、投資天然資源之探勘、開發或加工,將其產品運回國內者。
二、投資經政府專案認定之農工原料之生產或加工,將其產品運銷國內外市場者。
三、將經政府認定之技術移轉國內者。
四、投資經政府專案認定之事業,將其產品運銷國內外市場者。
前項事業適用範圍及輔導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