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依前條規定以未分派盈餘擴充機器設備之事業,其股東因增資所得新發行股份或原持有股份增值額,不予計入其當年度綜合所得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生產事業利用其當年度超過前條規定之未分派盈餘,償還以借貸資金或分期付款方式購置機器、設備之價款者,股東因增資所得新發行之記名股票,其所應扣繳分配盈餘之所得稅款,延至該項股票轉讓時一併補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