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條
政府或政府委託開發之工業區土地及興建之標準廠房,得以先租後售方式,提供興辦工業人使用,其年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出售價額年息百分之十二為限。
前項租售辦法,由工業區開發機構擬訂,報經經濟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