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條
政府或政府委託開發之工業用地,得以先租後售方式提供興辦工業人使用,租期兩年;年租金按地價百分之十五計算,一次預繳。
興辦工業人依前項承租之土地,在兩年以內已按照核定之使用計畫進行使用者,於第三年按計算租金之地價售與之;興辦工業人承租土地在承租後一年內未開始使用者,終止租約,已繳付之租金不予發還,在承租期間未按核定之使用計畫完成使用者,繳還尚未使用部分之土地。
興辦工業人依前項承租之土地,在兩年以內已按照核定之使用計畫進行使用者,於第三年按計算租金之地價售與之;興辦工業人承租土地在承租後一年內未開始使用者,終止租約,已繳付之租金不予發還,在承租期間未按核定之使用計畫完成使用者,繳還尚未使用部分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