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
生產事業以其未分配盈餘擴充供該事業生產,提供勞務或研究發展用之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其股東因公司增資而取得之新發行記名股票,免予計入該股東當年度綜合所得額或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但此類股票於轉讓、贈與或作為遺產分配時,應將全部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作為轉讓、贈與或遺產分配年度之收益,申報課徵所得稅。
生產事業以其未分配盈餘增資合於前項規定者,其股東於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取得之記名股票適用前項規定。
生產事業以其未分配盈餘增資合於前項規定者,其股東於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取得之記名股票適用前項規定。